附註

(一)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七節。

(二)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通諭,「祂的教會」第七節。

(三)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通諭,「祂的教會」第七節。

(四) 教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四節。

(五)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談話,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六)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的啟示憲章第八節。

(七)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十一節。

(八)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對第九屆天主教國際教育會議談話。

(九)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八節。

(十)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五十七節。

(十一)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二節。

(十二)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八節。

(十三) 參閱弗三,18 – 19。

(十四) 參閱牧靈教導,「共融與發展」第六十七節。

(十五) 參閱牧靈教導,「共融與發展」第六十八節。

(十六)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八節。

(十七)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教宗保祿六世教導」第八卷(一九七零)第九十七頁,

(十八)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九節。

(十九)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第八節。

(二十) 參閱本文第五十八節。

(二十一)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四十三節。

(二十二)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二十五節。

(二十三)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一節。

(二十四)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十三節。

(二十五)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十節。

(二十六)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二十三節。

(二十七)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第十七節。

(二十八)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二十三節。

(二十九)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二十三節。

(三十)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二十二節、三十八 ─ 四十八節。

(三十一)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七十 ─ 七十二節。

(三十二)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七十 ─ 七十二節。

(三十三)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十六節。

(三十四)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三十五節。

(三十五)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友傳教法令第五節。

(三十六)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對非基督徒宗教態度宣言第二節。

(三十七)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天主教教育宣言,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