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育宣言 (1965年10月28日)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會議之諸位教長 ,為永久紀念事。

教育於人生之極端重要性,及其對今日社會進步日益增大之影響力,皆為本屆神聖大公會議所細心研討的事 (一);事實上,青年教育、甚至對成人施之某些教育,因今日環境,已變得更為容易,也更為迫切。因為人們更深地意識到其自身的尊嚴及責任,逐也更積極地願意參與社會生活──尤其經濟的和政治的社會生活 (二)。工業技巧和學術研究的驚人進步,大眾傳播的新興工具,使人享有較多不必勞作的空閒時間,而有機會更易接觸心智和心靈的文化遺產,並在各團體之間,甚至在各民族之間,更能彼此加強往還,互補不足。
 
因此,世界各地都在日益努力推進教育工作;對有關教育之『人的基本權利』──尤其子女及父母之權利──皆有聲明,且有明文規定 (三);因學生數字的急速增加,各處都在增設學校,擴充學校,並設立其他教育機構;新的實驗,也在改進教育和訓導方法;雖然很多青少年連最基本的教育,都不克接受,又有同樣多的其他青少年,仍缺乏同時培育真理及仁愛的適當教育,但一般而言,各方為普及教育,確實正在盡其最大的努力。
 
慈母教會,為完成神聖救主所賦予之使命──亦既將救恩奧蹟傳報給世界人類,並將宇宙一切重建於基督- 既應關心於人的全部生活 (這也包括就其有關天上使命的塵世生活) (四),則對教育之進步及其發展,自亦有其職責。因此神聖公會議,今對基督徒教育──尤對在學校之基督徒教育──宣佈若干基本原則,使會議後由特別委員會再加發揮,並由各地主教團,適用於各地不同情況。

不拘屬於何一種族、環境、或年齡,人人既皆享有人的尊嚴,則人人皆在接受教育上有其不可剝奪的權利 (五);而此教育,既應符合人生目標 (六),又應適於各人性格、性別、文化背景、以及祖國傳統,且應向其他民族友愛交往而開放,為能促進世界之精誠團結、和平共處。而真正教育之目的,乃為培養人格,以追求其個人終極目的,同時並追求社會的公益;因人乃社會之一員,及其成長、亦應分擔社會的職責。

因此,對於兒童及青年,應顧及心理學、教育學、教學法的進步實情,而予以扶助,使體能發展、道德發展、智力發展,能以均衡,並使他們以一顆寬大而恒久的心,克服種種困難後,能在不斷努力地善度個人生活及追求真正自由上,逐漸養成日益完美的責任感。年齡增長時,應授以積極而審慎的性教育。再者,也應培養他們參與社會生活,使他們應用所學習的必要而適當的技能,去積極參加各種社會組織,與人開誠交談,並樂於致力於公共福利。

神聖公會議並聲明:兒童及青年有權利接受鼓勵,以按其公正良心評估道德價值,自由,並衷心地堅守這些價值,進一步地認識真神、敬愛真神。因此、神聖公會議誠切要求各當政者及負責教育者,務必設法勿使青年的此一神聖權利被剝奪。同時,它也奉勸教會子女,在教育整個園地內皆應慷慨努力,尤其為以下目標而努力,既將教育及訓導之實益,能儘快普及於天下所有人。 (七)

所有基督徒,既因聖水及聖神再生而為新人 (八),且被稱為也實際是上主的子女,則自有接受基督徒教育之權利。所謂基督徒教育,並不僅在培養以上所描述的人格成熟,而主要的,是使領受過洗禮的人,於逐步被介紹認識救恩奧蹟時,能對其所接受信仰之恩,日益提高意識;能以心神以真理 (若:四,23),尤其在禮義行為上,崇拜天父;並能按照具有真理之正義與聖善的新人方式,調整其個人生活 (弗:四,22- 33);這樣才能臻於全人之境,臻於基督的成年(弗:四,13),而對基督奧體之增長,有所效勞。再者,基督徒既然意識到自己的召叫,就應習於為其所懷的希望(伯前 :三,15)而作見證,並應協助世界基督化,俾使本性價值在基督所救贖的人的整體透視下,加以運用,這將有助於整個人類社會的福利 (九)。為此,本神聖公會議,特請牧靈人士,注意其重大職責,務使所有信友──尤其青年信友,因為青年便是教會的希望 (十) ──都能接受這種基督徒教育。

為父母者,既然給兒女帶來生命,便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責任,亦因此父母應被公認為最早也最主要的教育者 (十一)。此一責任如此重大,以至缺少父母教育,很難彌補。因父母的責任,是創造充滿敬愛天人的家庭氣氛,以便輔導子女個人的及社會的完整教育。故此家庭便是訓練社會道德的原始學校,而社會道德,為任何社會都是不可缺的。尤其基督徒家庭,曾因婚姻聖事之恩寵及地位而提昇,其子女自幼年時期,即應按照在洗禮中所接受的信仰,學習認識敬拜天主,並愛待鄰人;再者,亦即在此基督徒家庭中,子女獲得裨益人類社會以及教會的初步經驗;最後,子女是透過家庭而逐漸加入人間社團及天主子民。因此,為父母者,應深切體認: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家庭,為天主子民的生活及成長,是多麼重要!(十二)

教育的責任,首先歸屬於家庭,但也需要整個社會的協助。所以,除父母有此職責以及其他由父母委託而負起教育任務者外,民政機關也確實享有一定的義務和權利,因民政機關,對現世公共福利的需要,有其處理的職責;而以多種方式來推行青年教育,即其職責之一:例如維護並協助父母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責任和權利;當父母及其社會人士之努力不逮時,按照『輔助職責原則』,顧及父母願望,負起完成子女教育的工作;尤其,民政機關,應按照公共利益之所需,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十三)。

最後,教育職責在一種特殊方式下,也屬教會。這並不僅因為教會應被認為是一個有資格施行教育的人間社團,而主要的是因為教會有責任向所有宣揚得救之道,有責任向信眾輸送基督的生命,並有責任念念不忘地協助信眾,使他們皆能抵達人生的完美境界 (十四)。因此,教會對於自己的子女,如慈母一樣地負責施以教育,好叫他們的整個生命浸潤於基督精神之中;同時教會也協助所有民族,去培養人格的圓滿,謀求人間的社會福祉,並建立一個更合乎人性的世界 (十五)。

教會盡其教育任務時,不忘一切適當的教育方法,尤其不忘自己固有的教育方法:其中首要的,是要理講授 (十六)。因為要理講授照明信仰,鞏固信仰,按照基督精神滋養人生,引人去有意識地並主動地參與禮儀奧蹟 (十七)。並啟發人去從事傳教工作。但其他屬於人類公共遺產而特別有助於修養心志、培育人格的方法──例如大眾傳播工具 (十八)、各種訓練智力及體能的社團、青年組織、尤其學校等等──教會也極為重視,並且設法以精神,深入且加以提昇。

在一切教育方式中,學校有其獨特的重要性 (十九), 因為學校由於其本身使命,而悉心培養學生的智能,同時也是在拓展他們的正確判斷力,也是在將他們帶進前代所積的文化遺產,也是在提高他們的價值意識,也是在準備他們的專業生活,也是在不同性格不同情況的學生中倡導友善相處,培養彼此了解的心境;尤其,學校彷彿形成一個中心─家庭,而教師、各種推進文化、公民、宗教生活的社團,民政機關、甚至整個人類大家庭,皆應共同襄助此一中心的工作和進步。

因此,凡協助父母盡其教育職責,並代表人類大家庭而負學校教育之責者,其使命確實美麗而沉重;此一使命需要特殊的頭腦和心胸、需要十分慎重的準備,也需要不斷更新和適應的警覺。

父母因有教育子女之最先的而又不可剝奪的義務和權利,故應在為子女選擇學校方面,享有真正自由。因此,以保障公民自由為本職的行政當局,應重視『分配性正義』而如此分配官方補助,使為父母者能真正自由地各依照自己良心,為其子女選擇學校 (二十)。

再者,國家也有責任,使全體國民能有機會適當地參與文化生活,並且充分的準備去履行國民義務,行使國民權利。為此,國家應保障兒童接受適當學校教育的權利,應注意師資及教學水準,應關心學生的健康,並應全面推進學校事業;但常應將『輔助職責原則』擺在眼前,因而杜絕一切『學校壟斷』。因『學校壟斷』違悖人性的天賦權利、違悖拓展並傳播文化的權利,違悖公民和平共處的權利,並違悖今日在多數地區已有的多元現象 (二一)。

神聖公會議也勸勉基督信徒,或為謀求適當的教育方法和教學計劃,或為訓練師資去適當地教育青年,皆應慷慨予以協助,而尤應透過家長會,協助推行學校一切工作─特別協助校內實施的道德教育 (二二)。

再者,教會因深感對其所有子女之道德及宗教教育,負有殷勤照料之極重職責,故對大批在非天主教學校受教的子弟,自應特別愛護和協助:其方式要靠授課及輔導他們的人士以生活作見證,並賴同學間的使徒活動 (二三),而尤賴司鐸及在俗教友的熱心服務──按照年齡及環境需要而授之以救恩的道理,並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地,以適當節目給他們提供精神滋補。

關於父母,教會則提醒他們負起重大責任:他們要作種種安排,甚至作種種要求,務使子女確能享有這些幫助,而在其基督徒的修養上、與其俗學修養並駕齊驅的地進步。為此,民政當局或民間團體,如能顧及現代社會的多元性並尊重宗教自由而協助家庭,使其子女能在各種公私學校中、按照家庭固有的道德及宗教原則,接受教育,這是教會所贊成的 (二四)。

教會在學校教育園地的臨在 (Presence),尤其透過天主教學校而表現出來。天主教學校之追求文化目標及青年的人文教育,並不減於其他學校。但天主教學校的特有任務,乃在學校團體中造成富有福音精神的自由與仁愛氣氛,協助青年,使之於發展個人人格時,其由洗禮而成的新人,也同時一起成長,並將整個人類文化,終於與救恩喜訊相配合,使學生之對於宇宙、生命、人類所逐步獲得的知識,蒙受信仰的光照 (二五)。因此,天主教學校,既向現代的進步情況打開心胸,則自應引導學生致力於促進地上社會的福利,並準備學生為拓展天主神國而服務,俾能實踐建設性及使徒性的生活,而成為有益於人類社會的酵母。

天主教學校既能大力輔助天主子民達成其使命,並能有助於教會與人類社會間交談,使雙力受益,則天主教學校即在我們今天情況中,仍保有其至大重要性。因此,本屆神聖會議,對過去在許多教會訓導權所頒文件中曾經聲明的權利 (二六) ──即教會有自由設立並管理各類各級學校之權利-今日重予聲明,促人注意此種權利之行使,大有裨益於保障良心自由、父母權利、以及文化本身的進展。

然而為教師者亦應記取:為使天主教學校能實現其目標及計劃,教師本身實是非常重大的決定因素 (二七) 。故教師應殷切努力,獲得有文件證明的合格俗世學識及宗教學識,並善用現代發明的教學技術。教師彼此之間及與學生之間,應以仁愛打成一片,並浸潤於使徒精神之中,以身教及言教而為惟一師表—基督—作證。教師尤應與父母家長通力合作;教師應與父母取得一致步驟,在全部教育過程中,顧及性別,並曉以天主上智所賦予兩性在家庭中以及社會中的固有目的。至於學生、教師則應激發他們個人的自動自發能力,並在他們學程結束後,繼續以勸導、以友誼,並以所組成具有教會精神的特種協會,扶助他們。本屆神聖公會議特此聲明:這些教師的工作,實乃名符其實的,特別為現代社會適宜且亦需要的傳教工作,同時也是給予現代社會的真正服務。神聖公會議亦提醒天主教家長,有責斟酌時地情形盡可能將其子女託付給天主教學校,並全力支持天主教學校,為自己子女的益處與天主教學校合作。(二八)

雖然天主教學校按各地情形而有不同類型,但任何屬於教會的學校,都應盡力符合上述天主教學校的形像 (二九)。教會對於那些有非天主教徒就讀的天主教學校—尤其在新開教地區內的—深懷眷念之情。
再者,在設立與管理天主教學校時,應顧及時代進步的需要。因此,除應繼續發展用以培養基本教育的小學及中學外,尚須特別注意現代社會所特別需要的學校:例如職業學校、實業學校、成人教育 (三十)、社會服務、以及需要特殊照顧的殘廢或低能學校,和為訓練宗教教育或他種教育師資的學校等皆是。

神聖公會議,鄭重勸勉教會牧靈人士及所有基督信徒:應不惜犧性,協助天主教學校,促其日益精進地善盡職責;尤其對於貧困者,對於失去家庭支持及溫暖的人,對於未獲信仰恩惠的人,要注意他們的需要。

教會對較高學府──尤其對於大學及學院──也深為關心。而且在一切屬於教會的學府內、教會以一種有系統的步驟謀求:每一學科各依照其固有原則、方法及學術研究的自由而作研究,俾使各科知識日益精深,並對時代進步中之新問題及新探討,予以極為精確之批判──以求深切了解:信仰及理性二者,如何同歸於一個真理 (三一)──這正是步武教會先師,尤其聖多瑪斯的後塵。由此但願天主教思想,能在提高高級文化的整個工作上,彷彿形成一種公開、穩定而又普遍的臨在(Presence);也但願我們學府的學生,能陶冶成:學識確實傑出、樂於在社會上負起更大職責,並在世間為信仰作證的人 (三二) 。在天主教大學中,如尚未設有神學院系,則應設神學機構或神學講座,以便在此對在俗學生也授以適宜的神學課程。學術之進步既特賴於有高深學識價值之專門研究,故在天主教大學及學院中,應特別支持那些專門提倡學術研究的學社。

神聖公會議鄭重建議:天主教大學及學院既適當地分佈於世界各地,便應向前拓展,但不求學生數字之增多,而求學術研究之卓越;對於前途較有希望之學生──雖經濟情況欠佳者──亦宜給予入學之方便,而尤以對來自新興國家的學生為然。

社會甚至教會本身的命運,既與研究較深學術之青年發展情況,有其密切關係 (三三),教會的牧靈人士,便應不僅對就讀於天主教大學學生的精神生活盡力照顧,而且也應悉心注意其所有子女的精神訓練,商得主教們的意見後,設法在非天主教大學設立天主教學生宿舍及中心,以便在此有精選的司鐸、修士及教友,能以給大學青年提供神修以及思想方面的輔導。至於天資較高的青年,無論其為天主教大學或其他大學者,如認為適合任教或研究工作,皆應悉心善為培植,並鼓勵他接受教學任務。

教會對於「聖學學院」的工作,期待最深 (三四)。因教會所託付於此等學院的極重職責,不僅在於準備其學生去接受司鐸任務,而尤在於使他們能在教會學術高級學府從事任教,能自啟自發地去從事拓展各種 (教會)學術,或能去接受更為艱鉅的學術傳教工作的任務。同時,此等學院的職責,應對聖學的各領域加深研究,這樣好使人們對神聖啟示的領悟,日益加深,好使由先哲所傳遞之基督徒智慧遣產,廣予開發,使我們與分離兄弟以及非基督徒的交談,得以推進,也使我們對因學術進步而產生的種種問題,得以解答 (三五) 。

為此教會的聖學學院應適時地修訂其原有規條,以盡力發展聖學以及與聖學有關的學科,並採取尤為現代化的教學方法及教學工具,以鼓勵學生作深入的研究。

合作精神,無論就教區言,全國言和國際言,既然日益需要,也日益奏效,為此在學校教育大業上,合作精神自亦極為重要;故應竭盡全力,務使天主教學校之間,增進適度的協調,並於天主教學校及其他學校之間,加強合作:這實為整個人類大家庭之公益所需求 (三六)。

藉增進協調及加強合作,尤其在學術機構的圈子裡,定會結出豐美果實。故在各大學中,凡各院系,皆應按其目的許可程度而彼此互助。各大學之間,也應彼此聯繫,協力合作:共同策進國際會議,彼此分擔學術研究、互相報告學術發現、定期交換教授,並共同發起其他較有服務價值的計劃。

神聖公會議衷心勸勉青年人:對教育任務之優越性提高意識,因而樂於慷慨地負起教育任務──尤其因缺乏教師,青年教育陷於危機的地區,更應如此!神聖公會議,向那些依照福音精神而獻身、致力於一般教育工作以及各類各級學校教育工作之司鐸、修士、修女及教友,謹致至誠之謝意。同時並勸勉他們:恒心持守自己的崗位,並要依照基督精神薰陶學生,致力於教學技術和學術研究,這樣不僅促進教會內部之更新,且能保持並擴大教會在現代世界尤其在思想界有建設性的影響。

(一) 在許多說明教育重要性的文件中,可特別參閱:
本篤十五世,一九一九年四月十日,Communes Litteras 宗座書函:AAS 11 (1919) p.172.
比約十一世,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AAS 22 (1930) pp. 49-86.
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日,《對義大利公教進行會青年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p. 53-57;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對法國家長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i XIII, pp. 241-245.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頒佈三十週年《廣播文告》:AAS, 52 (1960) pp. 57-59.
保祿六世,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對 F.I.D.A.E. (教會直屬團體聯合會) 會員的訓詞》: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Sua Santita Paolo VI, I, Roma, 1964, pp. 601-603.
另 請 再 參 閱 Acta et Documenta Concilio Oeumenico Vaticano II apparando, Series I, Antepraeparatoria, vol. III. pp. 363-364, 370-371, 373-374.

(二) 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與導師》通諭:AAS 53 (1961) pp. 413, 415-417, 424;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世》通諭:AAS 55 (1963) p. 278 s.

(三) 參閱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全體大會所通過的人權宣言;並參閱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兒童權利宣言;巴黎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協議附件:關於人權宣言,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的,《和平於世》通諭:AAS 53 (1961) p. 295 s.

(四) 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與導師》通諭:AAS 53 (1961) p. 402;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教義憲章 17 節:AAS 57 (1965) p. 21。

(五) 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廣播文告》:AAS 35 (1943) p. 12, 19; 若望二十二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世》通諭:AAS 55 (1963) p. 259 s. 並參閱前面注 (三) 的人權宣言。

(六) 參閱比約十一世,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AAS 22 (1930) p. 50 s.

(七) 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慈母與導師》通諭:AAS 53 (1961) p.441 s.

(八) 參閱比約十一世,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 :AAS 22 (1930) p. 83.

(九)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教義憲章 36 節:AAS 57 (1965) p. 41s.

(十)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 12-14 節.

(十一) 參閱比約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AAS 22 (1930) p. 59s.; 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Mit Brennender Sorge 通諭:AAS 29 (1937) p. 164s; 比約十二世,一九四六年九月八日,《對A.I.M.C. (義大利天主教教師聯合會) 第一次全國大會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 218.

(十二)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教義憲章 11 及 35 節:AAS 57 (1965) pp. 16, 40s.

(十三) 參閱比約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1. c., p. 63 s. ;比約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廣播文告》:AAS 33 (1941) p. 200;一九四六年九月八日,《對 A.I.M.C. 第一次全國大會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VIII, p. 218;關於輔助原則,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世》通諭:AAS 55 (1963) p. 294.

(十四) 參閱比約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1. c., pp. 53s., 56s.;一九三一年六月廿九日, Non abbiamo bisogno 通諭:AAS 23 (1931) p. 311s.;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日,《國務院致第二十八屆義大利社會週書函》:L’Osservatore Romano,一九五五年九月廿九日。

(十五) 對於那些民間的機關,地方性、全國性及國際性機構,能感覺當代之急切需要,而竭盡全力使所有民族都能獲致完備的教育及文化的進修,聖教會至為讚許。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五年十月四日在聯合國大會的講詞》:AAS 57 (1965) pp. 877-885。

(十六) 參閱比約十一世,一九二三年六月廿九日,Orbem Catholicum 自動手諭:AAS 15 (1923) pp. 327-329;一九三五年一月十二日, Provide Sane 法令:AAS 27 (1935) pp. 145-152;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 13, 14 節.

(十七)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禮儀》憲章 14 節:AAS 56 (1964) p. 104.

(十八) 參閱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大眾傳播工具》法令 13 及 14 節:AAS 56 (1964) p.149s.

(十九) 參閱比約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 :1. c., p. 76; 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巴伐利亞天主教教師聯合會的講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III, p. 746.

(二十) 參閱一八六一年 Cincinnatense 第三屆教省會議: Collectio Lacensis III, col 1240, c/d; 比約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 1. c., pp. 60, 63 s。

(二一) 一九三一年六月廿九日, Non abbiamo Bisogno 通諭:AAS 23 (1931) p. 305;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五年九月廿日,《國務院致第二十八屆義大利社會週書函》: L’Osservatore Romano, sept. 1955; 保祿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六日,《對 A.C.L.I. (義大利天主教工人協會)的訓詞》: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230.

(二二) 參閱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頒佈三十週年講詞》:AAS 52 (1960) p. 57.

(二三) 教師及學生能在此等學校實行傳教活動,聖教會非常重視。

(二四) 參閱梵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對巴伐利亞天主教教師聯合會的講詞》:1. c., p. 745 s.

(二五) 參閱一八五二年 Westmonasteriense 第一屆教省會議:Collectio Lacensis III, col. 1334, a/b;比約十一世, 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1. c., p. 77s.; 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對巴伐利亞天主教教師聯合會的講詞》: 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III, p. 746.; 保祿六世,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對 F.I.D.A.E. (教會直屬團體聯合會) 會員的訓詞》: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692s.

(二六) 參閱注(一)各項文件:再者許多教省會議及最近許多主教會議亦聲明教會之此一權利。

(二七) 參閱比約十一世,Divini Illius Magistri 通諭:1. c., p. 80 s.; 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對 U. C. I. I. M. (義大利天主教中等學校教師聯會) 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V, pp. 551-556;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九月五日,《對 A.I.M.C. (義大利天主教教師聯合會) 第六次大會的訓詞》:Discorsi, Messaggi, Colloqui, I, Roma 1960, pp. 427-431

(二八)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對 U.C.I.I.M. 的訓詞》[見注(廿七)] :1. c., p. 555.

(二九) 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二月廿五日,《對 O.I.E.C. (公教教育國際事務所) 的訓詞》: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I, Roma 1964, p. 232.

(三十) 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三年十月六日,《對 A.C.L.I. (義大利天主教工人協會) 的訓詞》: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 Roma 1964, p. 229.

(三一) 參閱保祿六世,一九六五年九月十日,《對多瑪斯學說第六屆國際大會的訓詞》:AAS 57 (1965), pp. 788-792.

(三二)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 O 年九月廿一日,《對法國天主教高等學術機構師生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I, pp. 219-221;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二日,《致 Pax Romana 第二十二次大會書函》: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V, pp. 567-569;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五九年四月一日,《對天主教大學聯合會的訓詞》:Discorsi, Messaggi, Colloqui, I, Roma 1960, pp. 226-229; 保祿六世,一九六四年四月五日,《對米蘭公教大學研究院的訓詞》:Encicliche e Discorsi di Paolo VI, II, Roma 1964, pp. 438-443.

(三三)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二年六月十五日,《對羅馬大學學生及研究院的訓詞》:Discorsi e Radiomessaggi XIV, p. 208: «La direzione della società di domani e principalmente riposta nella mente e nel cuore degli universitari di oggi».

(三四) 參閱比約十一世,一九三一年五月廿四日 ,Deus scientiarun Dominus 宗座憲章:AAS 23 (1931) pp. 245-247.

(三五) 參閱比約十二世,一九五 O 年八月十二日,《人類》 通諭:AAS 42 (1950) pp. 58s., 578; 保祿六世, 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會》通諭,第三部份:AAS 56 (1964) pp. 637-659;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大公主義》法令:AAS 57 (1965) pp. 90-107.

(三六) 若望二十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於世》通諭:AAS 55 (1963), p. 284 et passim.

教宗公佈令
本宣言內所載全部與各節,均為神聖大公會議教長們所讚同。我們以基督所賦予的宗座權力,偕同可敬的教長們,在聖神內,予以批准、審訂、制定,並為天主的
光榮,特將會議所規定者,明令公佈。

公教會主教 保祿
一九六五年十月廿八日於羅馬聖伯多祿大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