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實用的指示
  1. 檢討了天主教學校所遇到的種種困難後,現在我們要為這些學校的工作人員及負責人提出一些實際可行的方法。我們將分別下列較重大的問題:即學校的組織與計劃,確立學校的天主教特性,獻身於學校傳教工作的修會會士、傳教區的天主教學校、教師的牧靈培育、專業組織、經濟問題等。

第一節 天主教學校的組織與計劃

  1. 天主教教育是根據梵二大公會議所宣佈的有關聖統與從事傳教工作者之間共同合作的原則。基於這項參與及共同負責的原則,各個依照不同條件組合的教育團體,對於有關天主教學校的決策及執行上應聯合一致 (二十一)。最重要的是在計劃的階段,和實施一項具體的計劃時,應該運用大公會議所提出的原則。各種職務是按輔助原則來委任。同時教會當局,也應依照輔助原則尊重在學校及教育上具有特殊專長的人才。的確「傳教事業是所有信徒,無論是聖職人員或是教友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在興建教會的大業上,教友也有他們專長。」(二十二)
  2.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宣佈的這項原則,尤其適用於天主教學校的傳教工作,因為學校能把教學與宗教教育密切地結合到具體的專業活動內。在學校中,教友特殊使命得以實行,這項使命因「目前人類生活在許多方面的獨立發展而更見迫切。然而這種原屬合理的發展,却往往脫離了倫理和宗教學校的影響,以致為基督徒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危機。」(二十三) 況且,教友參與天主教學校的工作,是邀請他們「與主教的傳教工作更密切的合作」,(二十四) 同時在講授要理及一般的宗教教育各方面,盡可能的幫助學生在文化與信仰,信仰與生活上達成整合。因此天主教學校的傳教使命,可說是主教「委託」的傳教事業。(二十五)
  3. 此種委託的基本因素是「與聖神所選派,並管理天主教會的聖統階層取得聯繫。」(二十六) 這聯繫特別表達在整個牧靈計劃上。「在整個教區,或在教區某些區內的各種傳教工作,應該在主教督導下,盡量相互協調與密切聯繫。因此一切的行動或組織,無論是在教理教學、傳教、慈善、社會、家庭、教育及其他有關牧靈的計劃,都必須有所協調。使教區的團結更為明顯。」(二十七) 顯然這是天主教學校必須具備的態度,因為在傳教工作上更「需要聖職人員、修會會士和教友各方面的協調與合作。」(二十八)

第二節 確立學校的天主教特性

  1. 以下是確保天主教學校特性的辦法。一方面,主教的職權是注意天主教學校內宗教教育須合乎正統,以及遵守教會的倫理思想。另一方面,整個教育團體的任務是實際上確保具備基督化教育的環境。這項責任主要是針對將子女託付給教會學校的基督徒父母而言。他們並不因而免掉本人應給予子女宗教教育的責任。他們仍然有義務與學校積極合作,亦即支持學校的教育工作,並利用提供予家長參與學校工作的結構,確保學校忠實地保持基督化教育的原則。此外,教師的職責也同樣的重要。教師應維護並發展天主教學校的特殊使命,尤其注重到使生活與教學能表達出特有的宗教氣氛。當天主教學校遭遇到有關它真正特性的困難及衝突時,聖統也應該有權干預。

第三節 獻身於學校傳教工作的修會會士

  1. 某些以學校傳教工作為宗旨而創立的修會團體,因著社會和政治的變遷,後來放棄了學校的工作,而獻身於其他的傳教工作。這個事實帶來了一些困難。有些修會放棄學校的工作,是為了使他們的生活與使命配合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的勸諭,並合乎起初創會的精神。
  2. 對某些反對以教育來傳教的論點,我們有必要重新加以評估。有人認為他們選擇了一項「更直接」的傳教工作 (二十九),而忘記了學校教育工作的崇高及傳教的價值。(三十) 有些人則認為影響個人比影響團體更重要,個人單獨的工作也較團體性的工作更重要。無論如何,在教育界中,團體性的傳教工作能得到的益處,是無須證明的。有時候放棄天主教學校,是因為在追求某些客觀的目標時,遭到相當大的挫敗。如果這是事實的話,我們就應當重新徹底的審定整個學校的領導方式,提醒每位嘗試從事教育工作者,必須謙遜,懷著希望,並堅信他的工作是不能按照適用於其他職業的唯理標準來評定的。
  3.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必須對學校的傳教工作重新的評價時,地方教會應牢記上述對整個牧靈工作的指示,並對任何改變傳教方式之議,負起責任審定其是否適當或是否有些需要。(三十一)

第四節 傳教區的天主教學校

  1. 天主教學校的傳教工作若在傳教區,就更具重要性。在仍需依賴外國傳教士的新興教會內,天主教學校的影響力大致上視其適應當地需要的能力。但必須確實表現出它是屬於地方及該國家的天主教團體,並且樂意合作貢獻力量。若在某些國家,基督徒團體尚在起步階段,並且沒有能力擔負起學校自身的責任,主教就必須暫時負起這個責任。但學校必須努力逐漸達成以上概要列出的與天主教學校組織有關的目標。(三十二)

第五節 教師的牧靈培育

  1. 教師的見證及言行是顯示天主教學校特性最重要的一環。因此絕對必須利用某些合適的牧靈學習,作持續的進修。這項對教師信仰生活的培育,必須針對於鼓勵教師能在課堂上為基督作見證,和探討他們特殊的傳教工作的一些問題,尤其是有關基督徒的世界觀與教育觀,以及依照福音原則的教學技巧。因此可以召開全國的和國際性的教師會議,以及各級教育機構的集會。
  2. 以維護從事教育工作者利益為目的專業組織,與天主教學校的特殊使命不可分割。學校有關人員的權利應受到絕對公正的保護。但是,不管物質利益是否可能蒙受損害,或任何社會及倫理的狀況是否會影響到教師們的專業發展,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對此事有特別指示:「教友們要學習分辨何者為教會成員所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何者為普通社會公民所應有的權利與義務。教友們要設法把這兩種身份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和諧地協調起來。切記在任何現世事物上,都要受基督化的意識領導。」(三十三) 而且,「連在從事世俗事務時,教友們也可以且應該進行使世界福音化的高尚工作。」(三十四)因此,為維護教師,父母及學生權利所設立的特別組織,不能忽略天主教學校的特殊使命,是為青年提供基督化教育的服務。「教友兼為信徒及公民,應當恒常地屬於一個基督化的意識領導之下。」(三十五)
  3. 根據前面所說,這些專業組織除了關心會員的權利外,還應注意到他們在天主教學校特殊的傳教工作中所擔負的責任。教友老師既然自由接受學校的職務,就必須尊重其特性,並在負責人的領導下,積極予以支持。

第六節 天主教學校的經濟狀況

  1. 從經濟情況而言,許多天主教學校的地位已有改善;在某些國家中情形十分良好。這種情況的轉變,顯示許多政府已重視到多元學校制度的利益與必要性,因為多元制度在單一的公立制度之外為人們提供選擇的機會。最初,天主教學校接受了官方各種補助,通常純屬自由資助性質,繼而開始簽訂協議、合約、合同等,以保障天主教學校能擁有其特殊的地位,及妥善地履行其職務的能力。天主教學校也多少藉著與國家制度的配合,而獲得與公立學校類似的經濟和法律地位。
  2. 以上所提各種協議的達成,一方面因各國政府積極的幫助而實現,他們認可了天主教學校對大眾的服務。另一方面也靠全國主教和教友團體的決心。這些解決方法,對某些國家的天主教學校負責人而言,是一種鼓勵。因為當地教會團體仍需擔負極其龐大的經費,以繼續維持非常重要的天主教學校網。在教友致力於改善學校所屢次遭到的不合理待遇時,應該使他們確信,他們不但幫助供給每個孩子獲得尊重他完整發展的教育,而且他們也保障教學的自由,並保障父母在為子女選擇符合他們要求的教育方式方面應享有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