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組附則

(一) 會員

(1) 小學組會員包括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以下簡稱「聯會」)屬下之小學,以學校為單位。
(2) 會員學校以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會議,每一代表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3) 每一代表均有一席投票權。若一入擔任多於一所學校的校監,亦只計算一票。

 

(二) 執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執委會」)

(1) 學校代表

(a) 小學組學校分為5區,各區學校代表由分區會員互選出任。任期兩年,並只可連任一屆。
(b) 各分區學校代表人數:

1. 小學I區 3人
2. 小學II區 3人
3. 小學III區 3人
4. 小學IV區 3人
5. 小學V區 3人

(c) 若學校代表調任他區,其任期將會繼續,惟該屆任期將不獲計算。
(d) 若學校代表調任他區而令該區學校代表人數多於3位,可以接受。
(e) 若分區學校代表少於3人,須作補選,獲選新學校代表的該屆任期將不獲計算。
(f) 若學校代表調任原區另一學校,其任期將會繼續,並獲計算。

(2) 委員

(a) 執委會委員由分區代表以互選方式,選出4人,出任以下職位:

1. 主席
2. 副主席
3. 秘書
4. 司庫

(b) 委員任期兩年,並只可連任一屆。
(c) 執委會自動成為教區學校聯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並須出席其召開的會議。

(3) 會議

(a) 執委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b) 所有學校代表均須出席執委會會議。
(c)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或其委任的代表以首席身份參與會議。
(d) 執委會決議案須得到超過半數出席委員及學校代表同意才獲得通過。

(4) 職權

(a) 執委會為小學組之負責機構,處理小學組之會務,並須向聯會會長、主席及聯會執委會負責。
(b) 如有需要,執委會得委任特別小組。小組報告及會議紀錄須呈交聯會執委會作參考、尋求指引及跟進。

 

(三) 常務會議

(1) 每年最少召開會議四次。
(2) 可以全體方式或分區方式召開。
(3) 會員學校由校監及校長代表出席會議。
(4) 全體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分區會議由分區主席主持。
(5) 教育事務主教代表或其委任的代表可按需要以首席身份參與會議。
(6) 如有需要,執委會得召開特別常務會議。
(7) 如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書面提出,得召開特別常務會議。

 

(四) 周年會員大會

(1) 會員學校代表須出席聯會周年會員大會。

 

(五) 會費

(1) 會員學校每年須繳交會費。
(2) 每年徵收之會費數額由執委會議決,並經聯會執委會通過。
(3) 會費須全部用作發展會務之用。

 

(六) 修訂會章

(1) 本附則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執委會於常務會議通過修訂,修訂條款須經聯會執委會通過及主教核准方可執行。

 

(七) 本附則以香港天主教教區學校聯會會章為依據。